台北市溫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溫馨協會。

第2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社團,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3條
本會宗旨:結合全國各乳癌團體互遞醫療資訊,協助大台北地區乳癌病友身心靈重建,在抗癌路上體會防於未病療程輔導之重要性,牽手扶持共創美麗人生,同時配合衛生署及醫院作乳癌篩檢。

第4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5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242號(基督復臨安息日會 臺安醫院)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協助乳癌病友身心靈重建。
2、幫助經濟困難之病友。
3、配合醫院推展社區乳癌篩檢。
4、配合衛生署作乳癌宣導。

第二章 會員

第7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三種:
1、正式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罹患乳癌之病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贊助會員:設籍其他縣市之乳癌患者。
3、榮譽會員:贊助或醫療諮詢顧問。
註:正式會員繳納入會費列為入會必要程序之一。

第8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9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第10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11條
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12條
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1、正式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2、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13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14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構核備。

第15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長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16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已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敘,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註一:理事、監事名額採單數。
註二:理事名額不得逾二十五人,監事名額不的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至少為三人候補者不得超過正者的三分之一。

第17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8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帶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註:理事名額再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其不設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20條
監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註: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監事名額再三人以上者,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之三分之一。

第21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
註:理事、監事之任期,明定為二年。

第22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3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4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25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26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27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五人,顧問五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同。
註: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四章 會議

第28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零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之。

第29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帶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30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絕解散之。

第31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的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註: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得間隔三個月。

第32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33條
本大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必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4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百元正。
2、常年會費:新台幣三百元正。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註:
1、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數額及方式於章程明定之。
2、會員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常年會費總額二分之一。
3、會員類別有兩種以上者,得分類明定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35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6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構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37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隻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8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9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40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